代理某公司服务加工定做纠纷一案胜诉
来源:雷云刚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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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
原告:广州市****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;
被告:
诉讼请求:
1、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《FANDINI2009秋冬季货品订单》;
2、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合同价款(含加工费)¥740000元;
3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事实和理由:
2009年10月28日,原被告签订了《FANDINI2009秋冬季货品订单》的服装加工定做协议,定做数量为1309件,金额为¥765713元,订金229714元。上述加工定做协议签订时,被告支付了订金25713元,但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日期。此后,原告开始履行上述加工定做协议,至11月底,原告即全部完成加工任务,并通知被告携款前来提货,但被告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剩余的订金(¥204001元),也不来提货。2009年12月11日,被告提出要求将订单金额减至312047元,但原告明确表示,加工任务已经全部完成,不同意减少订单金额。
2009年12月15日,原告向被告书面发函,催促被告处理,但被告置之不理。
原告认为,双方签订单的加工定做协议合法有效,现原告已经完成了加工任务,但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订金,也不来提货,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原告特提起诉讼,恳请法院依法裁决。
此致
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广州市****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
二0一0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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